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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自治县特定种类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来源:工业废气设备    发布时间:2024-04-05 00:39:22

产品介绍

  为了有效预防特定种类设备特别重大、重大灾难事故发生,积极应对有几率发生的特定种类设备特别重大、重大灾难事故,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结合我县真实的情况,制定本预案。

  特定种类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现场急救与平时积极准备相结合的原则,建设责任明确、反应快速、救援有力的特定种类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

  《关于发布特定种类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43号)

  县辖区内特定种类设备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灾难的预防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适用本预案。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 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1)特定种类设备事故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 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1)特定种类设备事故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 万人以上15 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 小时之后48 小时以下的。

  (1)特定种类设备事故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 小时之后的。

  (1)成立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的领导。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协调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应急协调办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股。

  (2)指挥长由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应急救援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股室负责人担任。

  (2)向主要领导提出决定启动本预案和组成现场指导协调组的建议,明确现场指导协调组组长及成员;

  (3)负责与县政府、县安委办和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置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中的联系工作;

  (7)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县范围内发布特种设施安全预警的建议。

  (1)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向县政府和有关领导上报重要事故信息,接受、传达县政府和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负责保障特定种类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网络正常运行,及时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负责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协调指挥部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

  (2)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相关科室、执法大队、检测所、各分局,按照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协调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1 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对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点监控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6)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7)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

  3.2.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点监控设备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确定本辖区重点监控设备名单,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网络;

  (4)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状况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和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举报投诉等发现重点监控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发出特种没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6)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局以及有关使用单位报告或通报重点监控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7)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状况,并上报市局和县人民政府。

  (1)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依托金质工程,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接到上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1)发生特种设备特大、重大事故灾难后,事故发生单位理应当按照特定种类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2)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协调办接到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报告或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协调指挥部指挥长。同时,对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必须及时报告市局和县人民政府、县安委办,最迟不超过2小时;对重大事故灾难必须及时报告县安委办,最迟不超过2小时。

  (3)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协调指挥部指挥长接到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报告或报警后,按本预案规定,迅速组成现场指导协调组,同时通知有相关成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4)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县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按照市局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代表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5)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导协调负责人应向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协调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对盛装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的特种设备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

  (2)对盛装有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特种设备泄漏的处置,必须使用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物质的处置,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

  5.1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5.2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市场监督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5.3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露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5 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2)设立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监测仪器、车辆等检验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和完善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3)建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特种设备生产或使用单位、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4)定期召开特种设施安全工作例会,对全县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及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不断提高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特定种类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定种类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测试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定种类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江县特定种类设备应急救援组成员主要由我县相关企业作业人员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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